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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

概念

破产重整(reorganization)是指对已经发生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的企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业务重组和债务调整,以挽救企业、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制度。重整制度以挽救企业为核心目标,是《[[企业破产法]]》三大破产程序之一,区别于以退出市场为目的的[[破产清算]]和以协商解决债务纠纷为目的的[[破产和解]]。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70条至第94条规定了重整程序的基本框架。

申请主体(第70条)

  • 债务人或出资人: 债务人可以自行申请重整;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 债权人: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对金融机构的重整申请权。

适用条件

  1.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 债务人具有重整的原因(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 债务人具有挽救的可能和价值。

重整计划(第70-94条)

重整计划草案

  • 提交期限: 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 内容要求: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债权分类与表决

  • 有担保债权组: 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 职工债权组: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 税款债权组: 债务人所欠税款。
  • 普通债权组: 普通债权。

表决通过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部分表决组未通过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的表决组进行协商,协商后再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符合法定条件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批准(cram down)。

重整计划的批准与效力

  •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
  • 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重整投资人

重整投资人是为重整企业提供资金、资源或经营管理能力的主体,是重整成功的关键因素。

  • 战略投资人: 以长期经营为目的,通常获取企业控制权,承担更大风险,追求经营收益。
  • 财务投资人: 以短期投资回报为目的,通常提供资金支持,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
  • 招募途径包括管理人公开招募、法院指定、[[投资人招募|资产拍卖平台]]发布招募公告等。

终止情形

第78条——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第93条——重整计划执行不能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浙江实践特点

府院联动

浙江省在全国率先建立破产案件府院联动机制,由政府与法院协同解决重整过程中的职工安置、税费减免、信用修复、工商变更、社会维稳等重大事项,为重整成功提供制度保障。

预重整衔接

浙江省在实践中积极推行[[预重整]]与正式重整的衔接机制,在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前,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进行庭外协商,达成初步重整方案后再进入司法程序,有效提高了重整效率和成功率。

相关概念

  • [[破产清算]] — 破产退出程序
  • [[破产和解]] — 协商解决债务纠纷
  • [[预重整]] — 庭外协商+庭内确认模式
  • [[企业破产法]] — 基本法律依据
  • [[资产处置]] — 重整中的资产变现与处置
  • [[投资人招募]] — 重整投资人的招募流程
  • [[债权人会议]] — 重整计划的表决机构
  • [[管理人指定与报酬]] — 重整管理人的选任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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