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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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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试行)

发布机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文号:衢柯法〔2021〕36号

发布日期:2021-08-23

施行日期:2021-08-23

收录来源: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知识库(原文链接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试行)

(2021年8月23日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15次会议通过)

为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救治市场主体方面的功能,维护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等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重整成功率,降低重整成本,缩短重整时间,营造法治化、市场化营商环境,本院对标营商环境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法律、纪要的规定和精神,结合本院破产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定义】本指引所称“预重整”是指受理破产申请前,对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性的债务人,引入临时管理人协调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投资人等各方主体利益,确定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可能性的程序。

第二条【原则】预重整程序应当遵循依法公正、诚实信用、自愿自治原则。

第三条【条件】企业法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债务人可以向本院提出预重整申请。

(一)具备破产原因但仍具有营运价值的;

(二)住所地在柯城区且在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

债务人符合以上条件但未提出预重整申请的,债权人可以提出预重整申请。

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本院裁定受理前,债务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债务人同意,可以先进行预重整:

(一)债权人人数较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或需要安置职工数量较多,可能存在重大维稳隐患的;

(二)债务人财产价值总额预计在3亿元以上或在本行业、本区域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三)债务人企业存在跨本院辖区的关联企业,可能需要协调合并破产事宜的;

(四)直接受理破产申请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或将对企业经营造成负面影响,导致企业丧失营运价值的;

(五)本院认为其他可进行预重整的情形。

第四条【申请文件】提出预重整申请,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预重整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本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申请预重整的,还应当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以及申请预重整的股东会决议、预重整初步方案。

第五条【审查】本院收到预重整申请后,应对债务人破产原因、经营情况、预重整初步方案等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召集主要债权人、债务人等利益主体召开听证会。

债权人申请预重整的,本院将征询债务人及其出资人对进入预重整程序及履行本指引规定的相应义务的意见。

第六条【立案】经审查债务人符合本指引第三条规定情形且签署同意预重整承诺书(附件1)的,本院予以受理;不符合本指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债务人不同意预重整的,本院不予受理。

预重整案件以“破申”作为案件类型编制案号,并由本院作出预重整决定书。

第七条【期间】自本院决定受理预重整申请之日起至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或终止预重整程序之日止,为预重整期间。

预重整期间一般为三个月,有正当理由的,经临时管理人申请,本院审查许可后,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八条【管理人】本院受理预重整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临时管理人。

管理人指定方式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规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继续经营】预重整期间可不停止企业经营。临时管理人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经债务人申请,临时管理人审核并报本院批准后,债务人可以在临时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十条【管理人职责】预重整的临时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经营情况;

(二)发布债权登记公告,接受债权申报,审核认定债务人负债状况;

(三)选聘审计、评估机构;

(四)协调暂缓执行事宜;

(五)勤勉尽责管理、维护债务人企业价值,债务人继续经营的,负责债务人的经营事务或者监督债务人自行营业情况;

(六)确定重整方向,指导、辅助债务人开展投资人招募工作,引进重整投资人;

(七)推动债务人与投资人、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重整协商,拟定预重整方案;

(八)就预重整方案征求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意见;

(九)每月向本院汇报预重整工作进展;根据预重整实际情况向本院申请延长预重整期间或终止预重整程序的申请;向本院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

(十)本院认为临时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债务人义务】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印章、账簿、文书等材料,向临时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妥善管理财产,不得擅自处分其所有的财产,但继续经营的必要开支或者能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三)接受人民法院或者临时管理人的调查、询问,配合审计评估;

(四)如实全面申报财产及债权债务;如实全面披露对预重整程序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

(五)债务人继续经营的,接受临时管理人监督,妥善处理经营事务,维护企业价值;

(六)积极寻找重整投资人,积极配合临时管理人拟定预重整方案;

(七)本院认为需要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出资人义务】预重整方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出资人应当如实披露出资权益的涉诉涉执情况及出资人权益上设定的权利负担情况。

第十三条【执行措施】预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继续采取执行措施将影响预重整程序推进,降低重整成功率的,临时管理人可申请执行法院暂缓执行。

诉讼、执行阶段已经对债务人采取的保全措施,在预重整阶段一般不予解封,但为企业继续经营所必须或不解除保全措施将影响预重整成功的除外。

第十四条【预表决】临时管理人拟定预重整方案可按照破产重整的规定交由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等权益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主体进行分组表决。相关主体在预重整程序中书面同意的表决效力及于破产重整程序,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重整计划草案对预重整方案中债权人、出资人权益内容进行了不利修改,受到影响的主体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表决;

(二)因债务人、出资人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信息或出现了客观情况导致预重整方案需要进行调整的,权益受到不利影响的主体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表决。

第十五条【程序转换】债权人、债务人在预重整期间提出重整申请的,本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第十六条【效力延伸】预重整程序转入破产重整程序的,在预重整阶段已向临时管理人提交债权申报材料的债权人,无需重复申报。

在预重整阶段已经开展的审计、评估工作,相应结论可以作为破产重整程序中的结论性报告。

第十七条【程序终止】预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管理人应当向本院提交申请,本院经审核后终止预重整程序:

(一)申请人撤回预重整申请的;

(二)债务人的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导致不再具有重整价值或可能的;

(三)预重整程序将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债权人利益的;

(四)债务人不履行本指引规定的相关义务,导致预重整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的;

(五)债务人无力支付预重整费用,且无人垫付的;

(六)预重整期间届满,预重整工作仍未有实质性进展的;

(七)其他应当终止预重整程序的情形。

债务人撤回预重整申请后再次申请预重整的,本院不予受理。

本院未受理预重整申请或预重整程序终止,但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债权人可依法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第十八条【工作报告】预重整期限届满、预重整程序转入破产程序、预重整程序终止的,临时管理人应当向本院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预重整工作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二)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情况;

(三)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的分析;

(四)债务人的经营现状;

(五)债务人是否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

(六)协商预重整方案的经过、难点、障碍;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九条【管理人报酬】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成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管理人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执行,不另行收取预重整期间的报酬。

预重整案件未能进入破产程序,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后更换管理人的,预重整临时管理人报酬由债务人、管理人协商确定;双方协商不成的,本院结合临时管理人履职情况确定合理的报酬金额,由债务人财产进行清偿。

第二十条【预重整费用】预重整期间聘请中介机构对债务人财产状况和财产进行审计、评估的,相关费用作为预重整费用由债务人资产随时清偿。

转入破产程序后,未清偿的预重整费用列入破产费用,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清偿。

第二十一条【材料交接】预重整程序进入破产程序后更换管理人的,预重整临时管理人应当将工作所接受的材料、报告等资料在债务人的见证下移交破产案件管理人,并经三方书面确认。

第二十二条【解释】本指引由柯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如与法律、司法解释及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司法解释及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施行】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同意预重整承诺书

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困境,为挽救企业,同意柯城区人民法院进行预重整,并承诺在预重整程序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妥善保管印章、账簿、文书等材料,向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妥善管理财产,除继续经营的必要开支或者能使企业财产受益的外,不擅自处分企业财产;

(三)接受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的调查、询问,配合审计评估;

(四)如实全面申报财产及债权债务;如实全面披露对预重整程序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

(五)为维持企业运营价值而继续经营的,将配合管理人做好运营事务,如自主经营的,自觉接受管理人监督,确保维护企业价值;

(六)积极寻找重整投资人,积极配合管理人拟定预重整方案;

(七)做到法院认为需要履行的其他义务。

承诺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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