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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要点解读)

企业破产法

法律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律,于2006年8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修订情况

  • 2007年6月1日施行: 原始版本。
  • 2021年修正: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第157条。此次修正主要涉及民事诉讼程序相关条文的衔接调整。

适用范围

  • 适用主体: 企业法人。
  • 适用范围: 全国范围内(部分条款授权地方先行先试,如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 排除适用: 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不适用本法(自然人破产制度尚待立法)。

核心内容

总则(第一章)

  • 立法目的: 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 基本原则:
  • 公平清偿原则;
  • 破产原因法定原则;
  • 意思自治与司法干预相结合原则;
  • 债权人平等原则。

破产申请与受理(第二章)

  • 破产原因: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申请主体:
  • 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 债权人可以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或者重整;
  • 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 受理程序: 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管理人(第三章,第22-28条)

  • 指定方式: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指定与报酬|管理人]]。
  • 管理人类型: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公司或个人。
  • 管理人职责: 接管债务人财产、调查财产状况、管理处分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等。
  • 报酬确定: 由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按照法定比例确定。

债务人财产(第四章,第30-40条)

  • 破产财产范围: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 取回权: 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取回。
  • 撤销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存在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等行为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无效行为: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等行为无效。

债权申报(第五章,第45-57条)

  • 申报期限: 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少于三十日,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 债权类型: 有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等。
  • 审核确认: 管理人审查后编制[[债权申报与审核|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权人会议(第六章,第59-68条)

  • 组成: 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
  • 职权: 核查债权、选任和监督管理人、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资产处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等。
  • 表决机制: 一般事项需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所代表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
  • 债权人委员会: 可以设立,行使日常监督职能。

重整(第八章,第70-94条)

  • 申请主体: 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出资额占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
  • 重整计划: 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在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
  • 表决通过: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计划即为通过。
  • 强制批准: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的,符合法定条件时法院可以强制批准。
  • 终止情形: 债务人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第78条);重整计划执行不能(第93条)。
  • 相关概念: [[破产重整]]、[[预重整]]。

和解(第九章,第95-106条)

  • 申请人: 仅债务人可直接申请和解。
  • 和解协议: 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需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所代表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
  • 效力: 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 相关概念: [[破产和解]]。

破产清算(第十章,第107-124条)

  • 破产宣告: 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的,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 财产变价: 以拍卖为原则,管理人拟订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通过。
  • 分配顺序(第113条): 职工债权→社会保险和税款债权→普通债权。
  • 程序终结: 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 相关概念: [[破产清算]]、[[资产处置]]。

法律责任(第十一章,第125-127条)

  • 管理人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 债务人违反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
  • 其他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浙江实践特色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浙江省在全国率先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地方先行先试提供了宝贵经验。温州中院审理的全国首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具有里程碑意义。

府院联动

浙江省建立破产案件府院联动机制,由政府与法院协同解决破产程序中的职工安置、税费减免、信用修复、社会维稳等重大事项。

预重整制度

浙江省积极推行[[预重整]]制度,在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前,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进行庭外协商,达成初步重整方案后再进入司法程序。

管理人名册管理

浙江省实行管理人名册管理制,[[管理人指定与报酬|管理人]]由各地中级人民法院编制名册,实行分级管理和定期考核。

网络司法拍卖

浙江省在[[资产处置]]中广泛采用网络司法拍卖,通过淘宝、京东等平台进行破产财产变价,提高了处置效率和透明度。

执转破机制

浙江省率先推行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执转破")机制,实现执行与破产程序的有效衔接。

相关概念

  • [[破产重整]] — 挽救企业的破产程序(第70-94条)
  • [[破产清算]] — 企业退出的破产程序(第107-124条)
  • [[破产和解]] — 协商解决债务的程序(第95-106条)
  • [[预重整]] — 浙江特色创新的庭外协商+庭内确认模式
  • [[管理人指定与报酬]] — 管理人选任与报酬制度(第22-28条)
  • [[债权申报与审核]] — 债权申报与审核程序(第45-57条)
  • [[债权人会议]] — 债权人自治组织(第59-68条)
  • [[资产处置]] — 破产财产变价与分配
  •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 浙江个人破产先行试点
  • [[投资人招募]] — 重整投资人招募
  • [[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 — 行业自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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