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按公示系统登记地址邮寄债权申报通知并有人代收的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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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按公示系统登记地址邮寄债权申报通知并有人代收的效力认定
入库说明:本文由破产前沿公众号推送,薛恒律师整理,基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粤民终1457号判决。
一、案件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案号 | (2025)粤民终1457号 | | 案由 | 管理人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当事人 | 广东某律师事务所(管理人)与某甲公司(债权人) |
二、裁判要旨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记的地址是法定的公示地址,具有权威性和推定效力。管理人按照债权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记的经营住所地址、电话,向其邮寄债权申报通知等材料,且送达回执显示已由"单位收发室签收",即有人代签收,应视为已采取合理、有效的通知方式,完成了法定的通知职责,符合勤勉尽责的要求。
三、案件事实
| 时间 | 事项 | |------|------| | 破产受理前 | 某乙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 | 通知阶段 | 管理人按照某甲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记的经营住所地址邮寄债权申报通知 | | 签收情况 | 送达回执显示由"单位收发室签收" | | 申报情况 | 某甲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 | | 2023年3月底 | 某甲公司确认已知悉相关债权人对执行款分配方案提出异议 | | 2024年8月 | 某甲公司联系管理人工作人员,主张管理人未尽勤勉义务 |
四、裁判理由
(一)公示地址的法律效力
《公司法》第32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法院认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记的地址是法定的公示地址,具有权威性和推定效力。管理人按此地址邮寄通知,应视为采取了合理、有效的通知方式。
(二)勤勉尽责的判断标准
| 审查要素 | 判断结论 | |----------|----------| | 通知地址 | 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记地址,具有法定推定效力 | | 通知方式 | 邮寄且有人代签收,符合《破产法》第14条要求 | | 地址准确性 | 债权人未及时更新公示地址,不能归责于管理人 | | 勤勉尽责 | 管理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符合勤勉尽责要求 |
(三)债权人自身过错
法院指出债权人存在以下过错:
- 未及时更新公示地址: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记的住所地经营,但未及时更改公示地址为实际经营地
- 登记联系电话不准确:所登记的联系电话并非公司股东或员工
- 怠于主张权利:2023年3月底已知悉相关情况,但未及时跟进,直至2024年8月才联系管理人
法院结论:债权人是谨慎注意自身合法权益的第一责任人,其自身怠于主张权利导致错过债权申报,不能归责于管理人。
(四)执行程序委托代理人不当然适用于破产程序
某甲公司主张管理人应通过其在执行程序中的委托代理人获取联系方式。法院认为: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的委托代理人信息,并不当然适用于破产清算程序,不能推定管理人应当查明或明知。
五、相关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
第1条:对于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需要公告的事项,人民法院、管理人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同时还可以通过在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法院官网发布、报纸刊登或者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
第2条:对于需要通知或者告知的事项,人民法院、管理人可以采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简便方式通知或者告知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六、实务要点速查表
| 场景 | 管理人操作要点 | |------|----------------| | 发送债权申报通知 | 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记地址邮寄,保留送达回执 | | 地址不一致时 | 优先使用公示系统登记地址,无需主动查明实际经营地 | | 委托代理人信息 | 执行程序中的委托代理人信息不适用于破产程序,无需主动查明 | | 债权人主张未收到通知 | 管理人可抗辩:(1)按公示地址邮寄且有人代签收;(2)债权人未及时更新公示地址;(3)债权人怠于主张权利 | | 勤勉尽责抗辩 | 管理人按法定公示地址通知,即符合勤勉尽责要求,无需证明债权人实际收到 |
七、核心结论
| 问题 | 结论 | |------|------| | 管理人按公示系统登记地址邮寄通知,是否完成通知职责? | 是,视为采取合理、有效通知方式,完成法定通知职责 | | 有人代收(单位收发室签收)是否有效? | 是,有人代签收即视为通知送达 | | 管理人是否需要主动查明实际经营地? | 否,无需主动查明,公示地址具有推定效力 | | 管理人是否需要查明执行程序中的委托代理人? | 否,该信息不当然适用于破产程序 | | 债权人未及时更新公示地址,后果由谁承担? | 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是谨慎注意自身合法权益的第一责任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