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受理后限制高消费措施的解除——兼论破产程序与执行惩戒措施的协调
破产申请受理后限制高消费措施的解除——兼论破产程序与执行惩戒措施的协调
来源: 人民法院报"法答网精选答问"(第十一批),公众号"破产视界"转载 咨询人: 姚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答疑专家: 孙建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L1UKYGQGaeEqYDdNE3SN6Q 收录日期: 2026-06-23 主题标签: #破产程序 #限制高消费 #执行惩戒 #失信信息 #管理人实务 #执行与破产衔接
核心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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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受理后,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企业的限制消费措施。 虽然现行《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规定》未就此作出明文规定,但基于限制消费措施的预防性功能和破产程序的制度保障,解除是必要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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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消费措施的解除与失信信息的删除虽然目的相通,但属于不同的操作事项,应当分别处理。 失信信息的删除应在中止执行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限制消费措施的解除也应当及时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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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的内在逻辑在于:破产程序下管理人接管、债权人监督机制已替代了执行惩戒的功能。 限制消费措施的目的是防止债务人不当减损财产,而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接管企业、接受双重监督,一般不会发生财产不当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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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最高法在修订司法解释时明确限制消费措施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的处理规则,参照失信信息删除的规定,统一实践操作标准,减少法律适用分歧。
详细内容
一、问题引入
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当人民法院受理对被执行人的破产申请后,执行法院此前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是否应当解除?对于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删除,已有较为明确的规范依据,但限制消费措施的处理在现行规定中并非十分明确,导致实践操作中存在一定分歧。
二、答疑意见梳理
(一)财产查控措施解除与失信信息删除的规范基础
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2条也明确,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被执行人破产申请后,应当中止执行程序,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措施。
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进一步规定,因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基本考虑是:进入破产程序后,被执行企业被管理人接管,以督促被执行企业履行义务为目的的信用惩戒措施已无必要。
(二)限制消费措施应当解除的内在逻辑
对于被执行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执行法院已经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答疑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受理被执行企业破产申请后,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
第一层面:限制消费措施功能目的分析
对符合特定情形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主要目的是防止其因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而不当减损财产,降低其偿债能力。限制消费措施本质上是一种保障债权实现的预防性措施,其正当性基础在于债务人存在不当减损责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风险。
第二层面:破产程序功能考察
破产程序的核心功能是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平等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由管理人接管企业,进行财产清算。管理人处置债务人财产或财产权益时,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接受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的双重监督。在这一制度框架下,一般不会发生不当减损债务人财产的情况。
结论: 被执行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已无必要继续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执行法院应当予以解除。该结论与失信信息删除规则的内在逻辑相通——两者均以督促履行和防止财产不当减损为目的,而在破产程序的制度保障下,这些目的已经通过管理人接管、债权人监督等机制得以实现,原惩戒措施丧失了存续的正当性基础。
三、要点提炼与实务建议
要点一: 破产申请受理后,执行法院应当依职权或依申请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企业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虽然现行限制消费制度未就此作出明文规定,但基于破产程序的内在逻辑和限制消费措施的功能定位,解除是必要的选择。
要点二: 限制消费措施的解除与失信信息的删除虽然目的相通,但属于不同的操作事项,应当分别处理。失信信息的删除应在中止执行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限制消费措施的解除也应当及时启动,避免因信息披露延迟影响破产程序的正常推进。
要点三: 管理人接管企业后应当注意:及时通知相关执行法院破产申请已获受理;督促执行法院办理解除限制消费措施和删除失信信息的手续;如发现限制消费措施未及时解除,应向破产受理法院报告,由破产受理法院协调处理。
要点四: 从立法论角度看,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修订相关司法解释时,参照失信信息删除的规定,对限制消费措施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以统一实践操作标准,减少法律适用分歧。
相关法律依据
| 法规/文件 | 条款 | 内容要点 | |-----------|------|----------| | 《企业破产法》 | 第19条 | 受理破产申请后,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 | |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 第42条 | 受理破产后中止执行,解除财产查控措施 | |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规定》 | 第10条第1款第5项 | 因破产中止执行的,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 | 《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规定》 | — | 未就破产受理后限高解除作出明确规定(立法空白) | | 《企业破产法》 | 第25条等 | 管理人接管企业、处置财产受双重监督 |
核心逻辑
破产申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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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程序中止(企业破产法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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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查控措施解除(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第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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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信息删除(失信名单规定第10条,3个工作日内)← 有明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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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消费措施解除 ← 无明文依据,但基于功能逻辑应当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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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高目的:防止不当减损财产
├── 破产程序已有替代保障:管理人接管 + 债权人监督 + 法院监督
└── 结论:原惩戒措施丧失存续的正当性基础
关联索引
- [[破产法知识地图|破产法知识地图 — 总入口]]
- [[05_MOC 索引 (MOCs)/实务指引_MOC|实务指引 MOC]]
- [[01_法律法规 (Regs)/03_破产法/01_国家层面/企业破产法.pdf|企业破产法]]
- [[01_法律法规 (Regs)/03_破产法/01_国家层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_1700058713.pdf|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 [[01_法律法规 (Regs)/03_破产法/01_国家层面/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pdf|破产法解释(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