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税费处理的三个基础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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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税费处理的三个基础性问题
来源:微信公众号"法律适用"实践法学笔谈(2026年5月20日) 作者:王雄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
背景
2025年1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也有较多涉及破产涉税问题的条文。
核心观点:三个基础性问题
一、税收债权"申报"的行为性质
- 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申报"税收债权,其基础法律关系是税收征纳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债权申报
-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纳税争议属于行政争议
- 破产程序是程序法,不会改变债务人企业在破产受理前与行政机关形成的法律关系性质
- 民间借贷、金融借款等法律关系如此,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亦然
二、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的实体问题
- 税法层面:税收债权种类界定(税款、社保费、滞纳金、罚款等)
- 破产法层面:不同性质税收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位
- 两个层面应当完整、充分、全面对应和衔接
三、争议处理程序
-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第26条第3款:税收争议应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诉讼
- 待明确问题:
- "税收争议"与"纳税争议"是否一致?
- 提起的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 争议解决路径是否需要针对破产程序进行改造?
- 作者认为,税收征纳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因进入破产程序而改变,这是确定诉讼类型的关键因素
结论
税收法律与破产法律需要在区分不同制度功能的基础上修改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更需要针对破产程序进行制度化的体系改造。《公告》是迈出的有力一步,但理论和实务界仍需深入研究和实践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