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修订草案重磅解读:困境企业破局重生的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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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修订草案重磅解读
来源:信永中和并购重整部 作者:提晨(部门合伙人)
一、总则修订:精准回应突出痛点
主要修订内容
| 条款 | 新增内容 | 实践意义 | |------|---------|---------| | 第一条 | 增加"促进市场经营主体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 破产从单一退出工具拓展为风险化解工具 | | 第六条 | 补充"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有资产安全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 填补大型企业破产中公共利益与国有资产保护的制度空白 | | 第七条 | 首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立破产工作协调机制 | 破解司法程序与行政事务衔接不畅的长期难题 |
典型实践案例
- 某超巨型集团风险出清案:政府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统筹社会稳定、资产处置、农民工工资清偿、供应商债权申报等核心事务
- 天津物产集团重整案:以"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与供应链稳定"为核心,通过政府协调机制对接产业资源,实现核心业务留存与国有资产保值
二、个人破产条款:制度闭环
核心突破
- 突破:将承担连带责任的企业自然人股东纳入破产程序调整范围
- 导向:坚守"诚实而不幸"核心,要求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说明债务成因
- 路径:提供清算、重整、和解等差异化路径
典型案例:江苏苏州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 背景:某科技公司破产后,股东蔡某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叠加个人抵押贷款,总负债超150万元
- 方案:公司债务减免至2万元一次性清偿;个人普通债权分期支付15万元后剩余免除;抵押贷款按原合同履行
- 结果:清偿完成后,限高措施解除,得以重新开展经营
三、金融机构破产专章:市场化、法治化退出
制度设计
- 调整范围: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全品类持牌金融机构
- 双启动标准:
- 法定破产情形
- 监管认定严重不合规
- 前置要求:破产申请须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
- 申请权:存款保险基金、行业保障基金可申请破产
典型案例
| 案例 | 处置方式 | |------|---------| | 包商银行破产案 | 监管部门先实施行政接管、完成风险隔离,再由存款保险基金申请破产清算,实现储户全额兑付 | | 安邦保险集团重整案 | 引入战略投资者组建大家保险集团,承接核心优质业务 | | 网信证券重整案 | 剥离不良资产、引入产业资本,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
四、未明确事项的完善建议
(一)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优化方向
- 资质认定:借鉴个别省份团队业绩导向的遴选模式,侧重承办团队与核心人员的专业能力
- 责任分配:明确联合履职中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的对等责任
- 打破壁垒:建立全国或区域通用的资质标准,将管理人名册有效期调整为1至2年动态更新
- 风险保障:建立无产可破案件费用专项基金或财政补贴机制
(二)司法集中管辖与预重整制度的效用强化
- 核心角色:会计师事务所在预重整中可担任:
- 预重整财务顾问
- 债务人专项顾问
- 债权人委员会独立顾问
- 职能发挥:摸清企业家底、分析破产原因、测算偿债能力、协调各方共识
- 制度障碍:会计师事务所在预重整后期衔接成为管理人存在障碍
- 建议: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在预重整程序中的法定地位与作用,打通预重整与后续管理人指定的衔接通道
关键要点总结
- 破产制度功能升级:从单一市场退出工具 → 风险防控 + 资源优化 + 权益保障的综合工具
- 个人破产破局:企业与个人债务清理实现制度闭环
- 金融机构破产:从"政策性处置"全面转向"市场化、法治化退出"
- 府院联动:政府协调机制成为大型企业破产的标配
- 专业机构价值:会计师事务所在破产程序中的法定地位有待进一步明确
相关知识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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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6-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