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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法〔2026〕137号纪要若干问题的思考(转载)

学习法〔2026〕137号纪要若干问题的思考(转载)

编者按:本文转载整理自微信公众号原创文章(2026-09-07发布),作者章恒筑(浙江法院系统破产审判资深法官、浙江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的重要推动者),系137号纪要印发后首篇系统性学习文章,观点权重高。原文链接。本站转载时据原文要点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观点归属原作者,如涉版权问题请联系删除。

一、纪要的时间效力(实务首要问题)

定性:司法政策而非司法解释——不能作裁判依据援引,可在说理中参照(效力形态近九民纪要)。

情形 规则
已终审案件 不适用,不能据以申请再审(程序性事项的后续行为除外,如已批重整计划的后续财产处置)
未审结案件 可在说理中参照——尤其现行规定不明的领域(以房抵债分层、预告登记、续建融资顺位、抵押权限额、清算顺位)
程序性规则 程序从新:管辖、合并、管理人、保全解除、续建审批、财产处置可参照未结案件;管辖恒定原则(已受理不改变,发现错误及时移送)
实体性规则 有利溯及+合理预期:对购房人、职工、拆迁户有利的可参照;明显减损担保权人权益的原则上不溯及;已完成的表决、已确认债权表、已批重整计划不推翻
新作出的行为 应当参照纪要执行——新一轮财产处置、新的债权审查、新的续建融资安排(最易被忽略、可操作性最强)

二、方法论:"关门"与"分层开窗"

第5条(关门):2002年《企业破产案件规定》第71条第5、6项不再适用——终结二十年"已售未过户房屋不属于破产财产"之争;以物权变动完成与否划线(已办产权登记或拍卖、变卖、以房抵债裁定已送达的可取回;未完成的只能程序内主张)。

购房人四层保护(第9-12条)=对管理人解除权的四重限制

  1. 已付全款 → 不得解除(刚性);
  2. 消费性购房人(刚性、改善居住)→ 继续履行,依法释〔2023〕1号;拆迁安置户参照
  3. 预告登记 → 不得以未付全款解约;符合条件应办本登记;
  4. 合法占有(非消费性,含小商铺)→ 不得收回;占有以钥匙交付、物业入住、实际管控综合判断。

以房抵债三层处理:届满前达成=名为买卖实为担保(第15条,已登记可优先、预告登记按担保制度解释第52条第2款;受理前1年内对原无担保债务办理登记的除外);届满后达成=无恶意不损害第三人即有效(高额利息扣减;不足全款按第9条、足额按第10-12条);抵偿优先债权(第14条)=受理前6个月内不撤销、差额可补交。

第18条按揭链条:买卖合同解除 → 贷款合同解除;银行就担保物未受偿部分可列入第31条第一顺位;银行请求购房人继续还款不予支持——切断"房没了、贷还在"。

第20条违约金:受理前的按普通债权、不得与剩余房款抵销(防变相优先);受理后停止计算;管理人以"房地产市场深刻调整构成不可抗力"调减获支持——最易引发争议条款。

第6条刑民交叉三分:赃款赃物可区分 → 不入破产财产、刑事发还;发还不足 → 普通债权;混同 → 普通债权统一受偿。配第4条(先行处置+预留、政法委协调)+第36条(线索移送)——解决"刑事启动、破产停摆",对恒大类大型房企涉刑案件价值突出

方法论总结:先依非破产法规则定归属,再在破产程序内分层配置保护——保护强度:普通债权人<预告登记人<合法占有人<消费性购房人。

三、与法释〔2026〕12号《建工解释二》衔接

涉及条文:纪要第8条第3款、21、22、25、26、30、31条第2款第2项。

(一)范围:"先关门、再排位"

  • 解释二第17条:优先受偿限于承包人自己施工、质量合格的工程对应价款本金及"相应工程"(不含他人施工部分、不含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停窝工损失、利息违约金不优先
  • 三点意义:①第31条顺位债权数额须先按第17条确定;②"续建产生的工程价款"以"相应工程"划定——原施工、续建分别计算,续建增值对应优先权归续建承包人;③停窝工索赔只能普通债权。

(二)主体:从"实际施工人"到"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 解释二弃用"实际施工人"表述,区分借用资质者与转包、违法分包接受者;第6条否定突破合同相对性(解释一第43条不再适用);
  • 三处同源呼应:纪要第21条第1款借用资质申报要件 ≈ 解释二第4条第2款;第21条第2款"不含管理费挂靠费" ≈ 解释二第3条第1款(违法获利禁止);纪要第8条第3款(承包人破产时向其管理人申报、不得向房企主张)≈ 解释二第6条。

(三)代位申报——尚未闭合

  • 解释二第7条:均可依民法典第535条行使代位权,但能否代位行使优先受偿权待研究
  • 作者观点:纪要第21条的代位申报是程序性申报机制≠实体代位权;不当然承认优先受偿权可代位行使;宜由管理人在债权表标注顺位并经债权人会议说明;
  • 管辖冲突:代位权诉讼专属管辖(工程所在地)vs 破产集中管辖——作者倾向破产集中管辖优先,且按第1条项目所在地管辖多数情形不冲突。

(四)农民工工资:"解释二给诉权,纪要给顺位"

  • 解释二第8条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赋予直接诉权;纪要第8条第3款:未足额清偿部分参照职工债权
  • ⚠️ 防范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虚假诉讼——结合实名制、工资台账严格核验。

(五)以房抵工程款双重保护

  • 解释二第18条:折价协议须四条件(质量合格、可折价、催告后仍不付、折价额与实际价值基本相当);
  • 纪要第14条:受理前6个月内抵偿优先债权不撤销+差额补交——实体+程序双重保护。

(六)三个技术点

  1. 保证金:解释二第14条起算规则 × 纪要第22条破产规则——起算日与受理日先后决定性质;
  2. 物上代位:解释二第20条优先权物上代位性;纪要第29条闲置土地收回不注销抵押——同一平衡思路;
  3. 时间效力:解释二第23条第2款(新受理一审适用);破产中债权确认之诉案由未必是建工纠纷——实体规则适用解释二,溯及力参照纪要(程序从新、实体有利溯及)。

(七)三个未填补的缝隙

  1. "实际施工人"与"借用资质"术语衔接;
  2. 代位申报可否及于优先受偿顺位;
  3. 18个月行使期限在破产程序中如何计算(解释二第21条自应给付之日起算;受理是否中止、中断未明)——作者观点:破产受理后只能通过申报实现,不宜仅因期间届满否认实体权利

四、"八二八房地产新政"(2026-08-28,五部门"三文件五办法")

文件 要点
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住建部等) 推行现房销售、提高预售门槛、强化预售资金监管
房地产信贷改革(央行、金融监管总局) 个人房贷最长 30年→40年;收入偿债比 55%→60%;开发贷主办银行制+项目资金封闭管理(预售贷最长5年、现房7年)
资本市场支持(证监会) 股权融资、并购重组、REITs

关系四维:时间(新政一周后纪要印发,行政+司法政策组合);性质(行政政策调事前规则、司法政策调审理规则);功能(新政管增量、纪要管存量,"一防一化"闭环);理念贯通(项目独立、民生优先、市场化法治化)。

未结案件适用:①多数规则不适用存量案件(面向未来);②政策导向影响审理思路(风险隔离→合并更严;保交楼→优先购房人、续建);③纪要吸收新政精神但非照搬规则;④区分性质具体适用。

三个潜在冲突:资金封闭管理 vs 破产财产概括清偿(封闭账户资金是否属债务人财产?纪要未明);主办银行监管地位 vs 债权人平等;现房销售 vs 破产中购房合同处理。

五、与二审稿的十组规则比较

关键数据:二审稿共 16章204条(一审稿216条)。

规则 纪要 二审稿 差异实质
财产认定 第5条先行废止2002年规定第71条第5、6项 第36条一般表述 作者疑问:第5条未来或以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延续
清偿顺位 第31条清算场景九级:消费购房款+按揭列第一 第156条八顺位,已删一审稿"消费者生活必需债权" 消费购房人超级优先"在一般破产法框架下不可想象"——最大张力,目前只能依托司法政策层级
续建融资 第26条"增值范围内法定优先+协商再突破" 第98条第3款:经担保权人同意可优先(意定路径 纪要更贴保交楼,二审稿对担保权人保护更充分
担保权暂停 第30条:抵押权以受理时已完工部分价值为限(限制但不否定) 延续现行法第75条
临时保护 第4条:受理后解除保全 第11条:申请后至裁定前临时中止执行 二审稿更前移
重整前协商 第3条第3款预重整中介转任管理人 第119-122条专节 两者正可互补
"三代"协议 第8条:不得解除、不得撤销 一般待履行合同规则 纪要特有政策性安排
实质合并 第2条三要件累积、从严 双路径入口更宽 纪要防止风险跨项目外溢
管辖 第1条项目所在地 住所地一般规则 纪要行业特化
表决分组 第19条第2款交房请求权强制单设表决组 四类+法院裁量增设 纪要若有效或被司法解释吸收

未来三层架构预测:①一般规则→立法吸收(临时中止、重整前协商、劣后债权、合并专章等);②房企特殊规则→司法解释固定或随风险化解退出;③司法政策阶段性调整。消费购房人超级优先权最具争议——支持:生存权保护、限清算场景泛化风险可控;质疑:突破担保优先法理、抬升融资成本;折中:司法解释限定条件(居住商品房、已付全款或大部、名下无其他住房)与限额。

六、影响评估

积极:稳定购房信心(第一顺位+不得解约+按揭切断);续建融资预期清晰;项目整体出售隔离风险;府院联动与"四类案件"监管;严限实质合并保优质项目独立盘活。

不确定性:超级优先权或压缩银行抵押权实质地位、影响放贷意愿(结合主办银行制评估;过渡期中小房企融资成本上升);协商突破顺位的"钉子户"与谈判成本;严限实质合并增加集团化处置复杂性;"三代"不得解除与管理人职权的张力。

结语三价值:①第5条终结二十年归属之争;②第9-19条购房人分层保护体系;③第24-27条续建融资工具"共益债务+增值优先+协商突破"——在这一点上甚至比立法草案走得更远


发布者按:本站的原创解读《法〔2026〕137号解读:房企破产审判的规则重构——核心规则要点梳理》已吸收本文核心观点(时间效力、"关门与分层开窗"、建工解释二衔接、二审稿比较),两文可对照阅读。

发布者:戴盛,浙江嘉瑞成(杭州)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专业委员会主任。| 138 5885 3212(微信同号)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整理稿,观点归属原作者章恒筑;纪要条文转述如与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文本不一致,以正式文本为准。座谈会纪要为司法指导文件,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援引。本文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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